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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参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评定或调整残疾等级的决定和理由。
  第六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的下月起,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相关待遇。
  第七条 残疾等级评定所需经费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8日印发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评残审批表
  2.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残情鉴定表

  附件1: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评残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片

(小二寸)

出生年月

 

身份证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及 邮 编

 

现工作单位

及联系电话

 

致残时所 在 单 位

 

致 残 时 间

地点、原因

 

原残疾情况及等级(调残时填写)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的残疾情况

      

       

区县民政局

意   见

残疾性质:  

 

申报等级: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 条第 款和第 条第 款,拟评为  级。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承办人意见:  签字: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签字:

主管局长意见:    

 

              签字: 

             (区县民政局印章)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

意  见

残疾性质:  

 

审批等级: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 条第 款和第 条第 款,评为  级。

 

承办人意见:

签字: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负责人意见: 

           

签字: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专用章)

年  月  日

证书类别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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