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民勇发〔2012〕137号)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民政部门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工作,根据民政部《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由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抚恤: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
(二)按照民政部《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不符合认定因公致残的;
(三)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不能视同工伤的。
第三条 残疾等级评定的标准参照《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等参照民政部《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受理见义勇为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的申请、检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