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扶持小微创业组织,并为中小企业预留政府采购比例。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各有关部门通过委托专业性社会机构或非政府组织,为小微创业组织提供创业辅导、项目孵化培育、技术创新、融资服务、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适当向小型和微型企业倾斜。(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五)鼓励区县积极参与创建创业型城区
1.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积极开展创业型城区的创建。参与创建的区县通过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工作考核体系等,实现“创业活动率、创业存活率、创业对就业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率”等创业指标有新的上升,使区域创业氛围更加浓郁,创业环境更加优化。(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2.对参与创建创业型城区的区县,每年根据创建指标进行考核评估。对达到创建基本标准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可推荐其上报国家级创建城市(城区)。(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四、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形成促进创业工作合力。新一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健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市促进创业工作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要充分认识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根据本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责,重点加强对创业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协作推进和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做好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加强对创业人才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深入做好创业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各项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积极策划开展“创业论坛”、“创业新秀(先锋)评选”、“青年创业大赛”等创业主题活动,大力表彰和宣传创业典型,加大对青年创业人才的扶持力度,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建设创业文化,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工作交流,做好行动计划的总结评估。市促进创业工作小组每年要召开工作交流推进会,通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进情况,共同研究、协调解决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科学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兼顾目标考核和措施评估,以细化、落实各项措施的情况为主要内容,对年度计划及三年总体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