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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的通知

  3.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的政策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适用范围从创业三年以内的创业组织扩大到所有小微创业组织。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延续实施至2014年底,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贷款纳入贴息范围。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范围,增加放贷网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等)

  4.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本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劳动年龄段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依次扣减营业税(“营改增”企业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规定吸纳有关人员的,可按规定依次扣减营业税(“营改增”企业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

  5.完善创业金融服务环境。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结合小微企业特点,制定明确的业务发展策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合理定价,建立尽职免责和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技术创新,完善担保模式。鼓励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企业对接,支持创业企业多渠道直接融资。进一步扶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支持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

  (二)创新创业登记管理办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扩大经营场所集中登记的行业范围。允许从事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摄影摄像或设计、咨询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新型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在政府指定的场地集中登记。(责任部门:市工商局等)

  2.优化企业登记流程,继续试点筹建登记制度。全面实施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进一步缩短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部门联合审批时间;拓展网上办事功能,积极推出网上企业登记服务。允许筹建周期长且从事不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证件前,申请核发“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责任部门:市工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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