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兰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和城市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用地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补偿款预算,在土地征收报批前将土地征收补偿所需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及应由用地单位支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全额预先存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专款用于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申请用地单位不予受理建设用地报件。
第三条 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设在各县(区)和经济区、高新区财政局,由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监管,各县(区)预存征地补偿款账户须报市国土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由县(区)国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并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条 申请用地单位在土地征收报批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后15个工作日内,凭县(区)国土部门下达的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书全额将征地补偿款预存入专户。
第六条 以公开方式供应的土地,属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储备的,由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预存征地补偿款,属县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由县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筹措预存征地补偿款。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范围内采用其它土地供应方式的项目由用地单位预存征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