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青政办[2012]1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七日
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
序言
“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我省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五年。科学制定和实施好《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青海老龄事业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实现新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加快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推进全省“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第一节 发展成就
专栏1: “十一五”时期主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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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化管理水平逐年提高
·医疗保障制度日益完善,老有所医目标基本实现
·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为老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社会救助力度不断加大,老年人的生活明显改善
·制定老年人优待新政策,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老年文体活动广泛开展,精神文化生活更加充实
·老龄创建活动富有成效,老年群体余热得到发挥
·宣传教育活动深入人心,老龄工作氛围日益浓厚
·老年维权工作扎实有效,老年生活环境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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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时期,青海省老龄工作积极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认真执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全国老龄委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老龄事业迈上新台阶,取得了可喜成绩。
---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化管理水平逐年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面建立,养老保险扩面不断增加,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达74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得以实施,连续五年提高企业离休退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1823元,较“十五”末增长91.33%。企业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连续多年保持在100%,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85%。军队离退休干部和伤残退役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实现制度全覆盖,全省新农保参保率为24%,农村牧区老年人“老有所养”有了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