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效率
建立省政府领导下的省政府法制办、立法项目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相结合的立法协调机制。立法项目责任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工作中要敢于坚持原则,本着对社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站在全局的高度,勇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确保出台的制度有用、管用、好用。立法项目责任单位应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局出发,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有关部门关系紧密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立法项目责任单位与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对仍有分歧的问题,应当从推进改革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进行分析、研究,找准矛盾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防止部门利益合法化。对难以协调或者经过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协相关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适时邀请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立法审查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
对列入立法提交的项目,立法项目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领导责任,要做好起草、调研和协调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送审稿的质量。提交的送审稿规定的制度、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内容要具体、明确,逻辑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立法说明要阐明立法目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等内容。责任单位应当于2012年4月31日前,将立法提交项目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不能如期完成的,责任单位要向省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省政府法制办对已经报送的送审稿,应及时审查,对立法条件成熟,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抓紧修改、调研、论证,按计划分期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
对列入起草调研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起草调研工作,作为下一年度储备项目。对成熟的起草调研项目,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可适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