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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政办[2012]10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为“四个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做好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要着眼于“四个发展”大局,牢牢把握发展主题和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抓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切实保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研究和把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注重运用法制手段解决突出问题,该立法的加快立法,该配套的抓紧配套,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二、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立法项目责任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防止越权立法。要坚持科学立法,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通过立法切实解决我省的实际问题,注重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好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在法理上站得住,实践中行得通。要坚持民主立法,畅通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网”集中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维护法制统一

  立法项目责任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从省情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善于通过立法来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体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基层群众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把典型调查和全面分析结合起来,把局部经验和工作大局结合起来,注意研究和破解“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增强政府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应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贴近工作需要,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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