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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青南三州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综合设置乡镇事业单位。其中,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设2个服务中心,其他乡镇设1个综合服务中心。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乡镇可设立办事大厅为服务窗口。

  农牧区小学、乡镇卫生院、畜牧兽医站实行由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乡镇政府协管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挂“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积极转变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方式。采取“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流动服务”、“代理服务”的方式,为农牧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满足农牧民群众的服务需求,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积极探索乡镇机关公益服务的实现形式。鼓励发展多元化的社会服务组织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服务“三农”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

  上级党委、政府要为乡镇转变职能创造条件。增加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增强乡镇履行职责的能力。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坚决治理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乡镇的考核由县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不属于乡镇职能的事项不得列入考核范围。上级部门派驻或设在乡镇的机构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要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三、理顺县乡村关系

  理顺县乡村关系应坚持以人为本,有利于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

  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确需乡镇配合的工作,应加强指导,提供财力保障。能够方便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就近办理和审批的事项,应尽量下放管理权限,简化办事程序,不提升管理层次,不增加管理环节,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乡镇政府应突出职能转变的重点,确保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要规范行政行为,建立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增强事业单位的服务功能。对由上级政府主要承担的事权,要积极配合。要加强对派驻乡镇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尊重村社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自治权益,改进工作方式,帮助提高村级组织的自治能力。

  四、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乡镇机关只设置综合性岗位。包括组织建设、纪检监察、宣传统战与民族宗教、工青妇、文秘、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与信访、人民武装、农林牧水、国土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统计、财政资金管理、扶贫开发、民政、文教、卫生与计划生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城镇建设与管理等岗位。其他有关工作,应尽量归并到职能相近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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