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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五)“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五、食品安全
  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主动配合“计划”的实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意见》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文件中关于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旗县人民政府和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逐级细化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监管机构重点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和从业人员培训,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六、营养配餐和监测
  由教育和卫生部门牵头组建自治区“计划”专家组,负责制定营养配餐指南,建立营养评估监督体系,编写宣传教育教材。组织指导试点旗县开展营养和食品安全教育和监测。学校设立专职健康教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监测并上报数据。
  七、宣传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上级定期巡查、本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重点做好各部门履行职能、食堂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食品采购、配送等环节、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成立农村牧区学校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的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宣传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的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重视舆情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八、进程安排
  (一) 规划阶段(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
  成立自治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教育厅设立“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计划”试点方案(各试点旗县制定本地“计划”具体实施方案),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报全国营养办备案。
  (二) 启动阶段(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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