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农村牧区学校改善就餐条件。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4. 农牧业部门负责对供给学校的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牧业企业、农村牧区经济联合体和农牧户面向农村牧区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畜产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种植、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
5.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及托餐家庭(个人)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6. 质检部门负责对供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对供餐食品定期进行抽检,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7.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改善宣传教育方案,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
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会同教育、农牧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9. 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11. 审计部门负责对“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12.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全面、客观地反映“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 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凡“计划”试点学校均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工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四)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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