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
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组织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自治区实施“计划”工作的有关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落实自治区“计划”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办公室实行主任办公会、月通报、简报、专项督查和专项调度等制度。
四、组织管理
(一) “计划”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计划”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逐级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区“计划”试点推进工作,安排资金使用,统筹改善就餐条件,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督促盟市、旗县实施“计划”。
各盟市负责本地区“计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督促旗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计划”,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向试点地区和学校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各旗县是“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推进学生食堂建设和制定配餐指南,安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确保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
(二)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 教育部门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校就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2.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