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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40号 2012年3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电视电话会议和培训工作会议的具体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在确保食品安全和科学营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地推进我区国家试点和自治区试点工作,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逐步实现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牧区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牧区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目标。
  二、计划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一) 启动国家试点
  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为兴安盟阿尔山市、科右前旗、科右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旗县政府驻地镇就读学生),共计230所学校、66292名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 推进地方试点
  自治区组织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本级试点方案,并参照国家的模式着手测算有关学生数和经费,方案成熟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全国营养办备案。
  (三) 确定供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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