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请人需将廉租住房补贴存折复印件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银行帐号提供给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存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帐号中,2012年10月份将一次性发放本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五、建立廉租住房定期复核年审制度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社区、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对本辖区享受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复核(提供户主《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存折》、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或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根据复核结果,通过吉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调整,通过书面形式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盖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章),并告知当事人。
六、对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工作人员故意隐瞒申请家庭信息、为申请家庭提供虚假证明,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均按《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关于2011年已领取租赁补贴家庭的相关规定
在此通告下发前,2011年度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复核,不符合2012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不发放其2012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11年度参加廉租住房抽签选房,并放弃购买权利的家庭,经复核符合2012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从2012年1月份起,按此通告的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吉林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
2012年4月24日
附件:
房屋的认定、房屋面积的计算、家庭人口的确认
一、房屋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无房户的标准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1.租住或购买过公有住房的;
2.曾有过继承、赠与、购建自有住房(私产房、无籍私产房、房改房)的;
3.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或居住在父母或子女的住房,父母或子女有住房的;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两整年的;
4.购买过房改房,2009年1月1日以后,因离异造成无房的;
5.将公产房或私产房(有产籍或无产籍)出售的;
6.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或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的;
7.房屋正在动迁或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2002年11月28日后,享受过城市拆迁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