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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教育系统科普统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教育系统科普统计工作的通知
(渝教办科函〔2012〕58号)


各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市科普统计的通知》(渝科委发〔2012〕19号),我委负责组织我市教育系统部分单位的科普统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普工作统计的内容
  (一)调查科普资源投入状况。科普资源包括科普机构和人员、科普经费投入、科普场地以及科普传媒等。
  (二)监测科普工作运行状况。通过掌握科普活动的基础数据,了解教育系统科普活动的总体情况。
  二、科普统计的范围
  本次统计的范围包括各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
  三、科普统计的组织实施
  教育系统部分单位的科普统计工作由市教委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包括:向相关单位布置科普统计工作,发放并回收调查表,审核数据;将调查表录入全国科普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并建立科普统计数据库;将调查表报市科委备查。
  四、调查表下载和数据上报
  各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将本单位科普统计数据汇总后,填入一份调查表,一式两份上报市教委,并报送电子文件。
  数据报表和各类资料的下载网址为:www.cstc.gov.cn 中的通知公告栏目。
  五、统计数据的修正和反馈
  市教委在汇总各相关单位科普工作统计数据后,将对填报数据进行审核,对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将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正;各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对本单位科普统计数据负责,协助市教委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六、科普统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科普统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重要举措,是政府部门了解和掌握全国科普工作状况的重要数据基础,是科技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有关单位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据此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经费、人员等各项保障条件及时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推进调查工作,保证统计任务的顺利完成。
  请各相关单位于4月21日前汇总科普统计数据,将审核无误的表格报送我委。
  联 系 人:赵 娟;
  联系电话(传真):63855235;
  email:459304443@qq.com;
  地址: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
  邮编:400020

  附件: 1.科普统计调查表
  2.2011年度全市科普统计工作培训教材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科普统计调查表

  单位全称(盖章) :                           
  机构主管部门类别代码(见填报说明七):□ □
  单位级别:中央级 □ 省级 □ 市级 □ 区县级 □(在相应的□内打√)
  单位所在地 :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自治州、盟)      县(区、旗)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      邮政编码: □ □ □ □ □ □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0一一年十二月

  填 报 说 明

  (一)调查目的:调查国家科普资源基本状况,了解国家科普工作运行质量。
  (二)统计对象和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和组织。
  (三)主要指标:科普人员、科普场地、科普经费、科普传媒和科普活动。
  (四)报告期:2011年1月1日- 2011年12月31日(对于科普场地和科普网站,填写截至2011年12月31日24时已经建成开放的科普场地和科普网站)。
  (五)本调查为全面调查,填报单位需严格按照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含义、指标解释进行填报。
  (六)凡在表“kp-002 科普场地”的第一部分“科普场馆”填报数据的单位,均需把每个“科普场馆”单独填报一份报表,同时将本单位的其他相关数据填报为另一份报表,与“科普场馆”的报表同时上报,不需汇总。
  (七)机构主管部门类别代码
  01代表科技管理部门、02代表科协部门、03代表教育部门、04代表国土资源部门、05代表农业部门、06代表文化部门、07代表卫生部门、08代表计生部门、09代表环保部门、10代表广电部门、11代表林业部门、12代表旅游部门、13代表中科院所属部门、14代表地震部门、15代表气象部门、16代表共青团组织、17代表妇联组织、18代表工会系统、19代表国防科工系统、20代表公安系统、21代表其他部门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报 表 目 录

序号

表名

指标个数

表1

科普人员

12

表2

科普场地

26

表3

科普经费

17

表4

科普传媒

12

表5

科普活动

19



表  号:kp-001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29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12年10月

表1  科普人员

指标名称

编码

数量

指标名称

编码

数量

一、科普专职人员

kr100

二、科普兼职人员

kr200

其中:中级职称及以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kr110

其中:中级职称及以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kr210

女性

kr120

女性

kr220

农村科普人员

kr130

农村科普人员

kr230

管理人员

kr140

年度实际投入工作量

kr240

人月

科普创作人员

kr150

三、注册科普志愿者

kr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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