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创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活动的通知
(渝教体卫艺函〔2010〕31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委属各中小学:
现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创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厅〔2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校)要把创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活动作为“人文校园”建设和学校艺术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和深化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努力打造校园优秀文化艺术特色,特别要加强对中华优秀文化艺术的传承,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
二、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0年第一批传承学校创建活动评选范围仅限于我委已命名的50所“重庆市艺术教育示范学校”。原则上每区县推荐到市的学校数不超过1所。各地要认真落实相关要求,认真学习和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及评选标准,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学校推荐出来,我委将在适当时间组织相关专家对推荐申报的学校进行现场审核。
三、《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申报表》原件(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挡、dvd光盘一式两份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我委体卫艺处。联系人:尹宗明 电话:63620276 传真:63623603 邮箱:60155486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