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公共场所禁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渝卫监督〔2011〕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禁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督检查时间
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2月20日
二、专项监督检查范围
辖区内公共场所,以宾馆、娱乐场所、车站、码头室内公共场所为重点。
三、检查内容
(一)室内公共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二)是否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是否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四)是否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摆放吸烟器具;
(五)是否设置自动售烟机;
(六)是否发现有吸烟行为和烟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直接关系公众健康,各地要充分认识禁烟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公共场所禁烟监督工作。
(二)积极宣传,强化意识。各区县卫生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公共场所禁烟宣传工作,通过加强媒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禁烟意识,营造良好的禁烟氛围。
(三)依法监督,狠抓落实。各区县卫生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实施公共场所禁烟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改正。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地要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禁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结,并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庆市公共场所禁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