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质控中心主任的条件和职责,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质控中心人员设置、任免和更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
(一)中心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联络秘书1名。
(二)质控制中心需由挂靠医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可随所挂靠单位的人事变动而调整,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副主任由挂靠医院负责推荐学科专家担任。
(四)联络秘书由挂靠医院学科成员担任。
(五)建立质控专家组,设专家若干名,可吸收其他医院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
(六)确有特殊贡献,有一定知名度,热心质控中心工作,学科专家因人事变动而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经所在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担任质控中心领导。
(七)质控中心成员的组成和变更后的情况须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质控中心。
第二十五条 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质控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控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定期召开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质控工作会议,形成分级负责、逐级管理、专家参与、相互协作的全市医疗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体系。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卫生局。
第二十九条 各市级质控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各级质控中心的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经市卫生局同意后发布全市质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