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逐步组建全市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区县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负责实施对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的部分职能,承担本专业医疗质量的检查、评比工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医疗质量检查、评比情况。
(九)每年定期举办与质量控制相关的管理、技术培训不少于两次,培训计划需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十)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区县级质控中心职责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质控中心每年至少一次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十九条 质控中心每年一月底前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当年七月和次年一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各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人员制订全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