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相应的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 各级质控中心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上级质控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卫生局申请承担市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市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市卫生局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区县级质控中心的条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设置质控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设置申请书。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质控工作计划、工作预期目标等。
(四)单位法人意见。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五条 市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二)在市卫生局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市卫生局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