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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卫医〔2011〕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规范。市卫生局主管全市质控中心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四条 质控中心挂靠在具有较强医疗相关专业技术实力、有能力并自愿承担质控工作任务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内,不单独设置。
  第五条 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挂靠医疗机构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和运行,并保证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时间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市卫生局负责对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市级质控中心由市卫生局指定,在市卫生局医政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区县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区县级质控中心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局指定,在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医政科指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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