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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重庆保监局关于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通知

  四、保险条款和费率。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联席会议和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风险共担、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共同协商制定,由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报保监会审批后实施。要根据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状况,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五、保费列支。保险费用实行医疗机构缴纳与医务人员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并由医疗机构按合同约定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六、保险理赔程序。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分地区合理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公布接报案电话。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报案,并如实向承保公司提供医疗纠纷的相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积极参与协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偿。

  七、小额赔付简易处理。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在依法开展医疗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应由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在 1万元以下,可以由医患双方直接协商解决。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和参与调解工作,在此基础上医患双方达成的赔偿金额,由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定。小额赔付简易处理的具体程序另行规定。赔偿金额超出上述规定的,医患双方应向辖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工作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制订本辖区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方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投保,并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重庆保监局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承保公司规范、稳健经营,及时、足额赔付。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安全,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搞好各项调查,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配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保险法律法规,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建立便捷可行的理赔工作机制,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的沟通合作,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医疗安全评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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