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重庆保监局关于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通知
(渝卫〔2011〕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各医疗机构、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在渝各财产保险公司,各有关保险经纪机构:
为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司法部、卫生部、中国
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8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被保险人依法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或民事诉讼,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二、参保单位。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承保公司及方式。市卫生局组织全市三级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成立重庆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确定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承保公司,商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重大事项,拟定《重庆市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需签订保险合同,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重庆保监局报告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