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送检执行:检察机关派2名以上干警全程负责送检对象的押解押送,并做好检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如送检对象为女性,执行押解押送任务至少有1名女干警参加。负责押解押送人员应将送检送押情况记录在案。
(5)检查经费:检查事项所需费用由送检检察机关从办案经费中列支;
(6)体检表:检查完毕后,医院检查人员应在体检表相应检查结果栏注明检查意见并签名,加盖体检机构印章,作为决定是否羁押的依据。体检表一式三份,医院、检察机关各一份、检察机关随送押送交收押单位一份;
(7)安全保密:由于送检对象身份特殊,心理复杂,体检医院在优先快捷服务的基础上,应积极协助送检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告知送检干警并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对检查情况除对送检对象、送检单位负责外,应控制知晓范围,避免发生不应出现的安全保密事故。
4、在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执行中,各级检察机关应做到安全送检,送检对象身份特定,检查经费及时结算等;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定点医院应加强协作配合,确保优先安排检 查,检查过程规范,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三、及时启动、重在落实
1、各分院、区、县(自治县)检察院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及时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会商,抓紧确定送检医院,建立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落实《通知》精神。
2、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定点体检医院要从尊重维护人权,保障司法公正,诚信服务社会的高度,加强协作配合,尽早落实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构建工作。
3、各单位接通知后,务必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构建工作。对建立健康检查绿色通道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定点体检医院积极协商,沟通处理;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及时上报市人民检察院、市卫生局会商解决。
各级检察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将《通知》要求落实情况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和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市检察院职侦局 罗 刚 电话:67319537
市卫生局医政处 李小兵 电话:67794884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