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区县(自治县)检察院,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
2010年 2 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下称《通知》),要求对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进行健康检查。为落实《通知》精神,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发生。经市人民检察院、市卫生局会商,决定在全市建立检察机关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绿色通道(下称绿色通道)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依照(公监管〔2010〕214号)《通知》要求建立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是保障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及时掌握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是公正执法的要求,也是防范办案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更是检察机关规范文明办案和人性化执法的重要体现。
2、各地检察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要形成日常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并落实专人联络,及时沟通联系,积极推进该机制的科学建立和有效运行。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1、各地检察机关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沟通,认真研究,及时确定本辖区一家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以上医院承担体检工作。
2、确定为定点体检单位的医院,应与当地检察机关就检查质量、安全、快捷、保密、程序、经费保障以及与办案安全相关的急救抢救等相关事宜积极沟通,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单位协调负责人、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建立24小时随送随检、优先安排的健康检查绿色通道。
3、健康检查绿色通道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送检对象: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拟羁押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2)送检时间:职务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送羁押之前;
(3)检查事项:健康检查项目包括: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检查项目包括: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