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临时监护责任。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护送返乡,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给予优先照顾。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对确实无监护能力的,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虽未满2年,但达到上学或就业年龄的流浪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便于其上学、就业等。各地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做好延伸救助服务,防止其再度流浪。
(五)加强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期间,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要充分发挥学校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主阵地作用,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进一步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及时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就读,认真做好教育矫治工作。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根据不同年龄层次学生的特点,开展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六)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要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加强对服刑、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扶、教育工作,帮助困难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充分发挥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将社区家庭教育、社区儿童教育等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建立村(居)民委员会随访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强化对社区特殊人群的帮扶和监督,提升家庭监护、抚育和教育能力。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要动员监护人积极联系、寻找、接回流浪未成年人。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劝告、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要认真落实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杜绝因贫辍学、失学现象。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教育帮助试点工作、“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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