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滨政办发〔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9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落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极大地促进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滨州奠定了基础。各级、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健全救助保护机构,完善救助保护设备设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兼顾、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