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滨政字[201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保障城乡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滨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滨政发〔2006〕97号)和《滨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滨政发〔2006〕98号)的相关规定,市政府确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全市平均每人每年1610元,统一提高到全市平均每人每年23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54元。
二、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稳定原有城市低保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三、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要严格动态管理,确保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