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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明确偿债资金来源

  各县(市、区)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上级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后超收的资金中调剂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六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七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各县(市、区)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市级财政将根据中央、省财政补助政策对各县(市、区)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清理化解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2011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成立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备案。

  (二)2011年11月25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帐和数据库。

  (三)2011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县(市、区)政府,并及时将认定债务情况汇总报市医改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

  (四)2011年12月31日前,市医改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卫生部门完成各县(市、区)的债务审核和考核工作,反馈审核、考核意见。

  (五)2012年1月31前,各县(市、区)政府对认定的债务按原债务协议,区别不同情况和轻重缓急,制定分期分批还款计划。

  (六)2013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还款计划,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改、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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