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量表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本采暖期该热用户按建筑面积收费热价计费。
第三十三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计量设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报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供热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相关费用由要求改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章 供热系统运行与计量收费
第三十五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设计能耗指标以及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率,对各单位能源消耗进行监管,对供热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部门按照《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城市供热计量监管体系,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以分户安装的户用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收费。
暂不具备按照分户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的,应当在楼栋或者小区热力站安装热量表作为计量结算点,可先按面积收取热费,扣除热力站运行费用,剩余部分返还给业主。用热量和费用的结算,需向小区居民公示。
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户表分摊总表的办法自行制定本小区供热计量收费办法。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包含供热计量装置管理、维护、更换及供热价格、收费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并将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