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采暖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室外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
第二十五条 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安装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具备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
第四章 供热计量设施购置、安装、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销售、安装、使用的供热计量装置及温控装置严格实行推荐目录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认定备案,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应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必须技术可靠、先进适用,其生产、经销企业要确保供热计量装置、温控阀、数据采集器,分别在安装使用后的9年、15年、5年内免费保修保换。
第三十条 供热计量器具销售单位应当持《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型式鉴定证书》、《税务登记证》及《授权代理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购置、安装的供热计量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维修费用按照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销售单位签订的合同解决。
对已安装的供热计量设施,由产权人和供热企业协商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热量表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表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按建筑面积收费热价计费,热量表修复后继续按热量表读数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