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供热计量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第八条 鼓励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大力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 鼓励加快建立供热计量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充分发挥节能服务企业在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计量收费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供热计量技术开发和应用。
第十条 各级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供热计量节能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供热行业的节能技术水平。对在供热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
第十一条 对使用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所需的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列入房屋建设成本,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核算,并出台政府指导价格。
新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及技术要求预留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供热企业负责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及投入运行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技术测算提出供热意见。
对于能够使用集中供热的,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热媒参数、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管理、供热设施建设、验收、移交、保修等事项,并将该合同交供热主管部门备案,逐步实现供热单位管理到户。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