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聊城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 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企业、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计量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在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规划中提出工作目标,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