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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城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

  聊城市城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按政府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并严格执行政府定向销售政策的特定商品住房。

  第三条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辖区内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登记管理等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本辖区内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定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大中专毕业生及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和缴纳养老保险情况的认定部门。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财政、规划、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用工单位分别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建设政府限价商品住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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