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力推进消防装备和专业训练设施建设。按照“标准配备与实战需求相结合、常规配备与攻坚配备相配套”的原则,逐步调整和优化消防装备配备结构,积极引进高、精、尖消防装备,逐步实现车辆装备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的根本转变。2015年前,消防支队特勤消防站要达到国家建设标准。2015年前,要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并完善高层建筑、石油化工、建筑倒塌、交通事故等消防训练基地及配套模拟训练设施,加强消防装备的模拟化、适应性训练,着力提升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根据区域特点和灭火救援实战需求,于2015年前完成战勤保障大队和训练基地建设,并依托培训中心建设训练基地,逐步提高部队持续作战能力。
4.大力加强社区、农村消防工作。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社区、农村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到2015年,全市所有的社区要达到“五个一”标准:至少有一支志愿消防队、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处消防宣传阵地、制定一份《居民防火公约》。各乡镇、街道要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等机构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由行政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消防联席会议等协调配合机制。到2012年,农村、社区要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员,5000人以上的大、中型社区成立消防工作组。要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期火灾等方面的作用。到2015年,全市90%的行政村要有基本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要得到明显提高。
5.全面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社会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凡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进行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当地人民政府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新建高层建筑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特殊场所的每个房间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6.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进一步推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深入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全面提高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等级评价体系,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切实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