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3.完善执法考评和问责机制。各地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应适时进行检查督导。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全面提高全社会防御火灾能力
1.加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每个消防站保护面积不大于7平方公里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城市消防站建设的工作力度,增加消防队(站)数量,逐步缩小消防队(站)的保护面积,最大限度地减少消防车的到场时间,为扑救初期火灾赢得最佳时机。“十二五”期间,全市完成12个一级消防站、7个二级消防站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大型发电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或基地、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在大型工业园区,应将消防站建设与园区规划建设同步,在经济较发达的“重点镇”、“中心镇”要建立消防站,以适应扑救乡村火灾的需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2.加快推进市政消火栓和取水设施建设。按照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和城市供水管网布局,加快推进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步伐,尽快解决公共消火栓欠账问题。各地应根据实际,确定每年市政消火栓的清欠比例,到2015年全部完成市政消火栓的欠账问题。城市建设用地内新(改)建的道路必须按规定设置消火栓,没有消火栓的道路要增建补建,损坏的要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并督促市政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公共消防水源的管理和维护。各地要充分利用城区的天然水源,重点加强取水码头等取水设施的建设工作,2015年前,有天然水源的城市建成区至少要完成1处消防车取水码头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