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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办法》和《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七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实行日常督查和年终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督查采取月调度、半年通报、现场确认等方式进行。年终核查由专业人员重点查验税收入库凭证、企业统计报表、资金到位凭证等原始资料。项目检查重点查阅项目完成情况的文件及资料,包括立项、环评、土地等前期手续批复文件,投资凭证及工程进展资料,现场逐一查看每个项目的形象进度,测算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对帮包重点项目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县级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年终按照考核标准计算得分排名。

  第八条 年终考核工作于翌年1月进行。考核结果经市委考核办审查核实后,确定奖惩对象和表彰人员,报市政府审定并通报全市。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九条 考核设奖励资金100万元,由市财政统一支付。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年终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考核得分排名情况,对超额完成重点项目年度建设任务且考核得分排名前列的授予年度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县荣誉称号并给予经济奖励,未完成重点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根据对帮包重点项目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县级领导所帮包重点项目年终考核得分排名情况,前10名的,记二等功一次,并给予1万元奖励; 11至30名的,记三等功一次,并给予5000元奖励;未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帮包多个项目的县级领导不重复奖励。有关工作人员依据考核排名前10位的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条 严格遵守考核工作规章制度,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提供数据要真实可靠,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考核对象要如实填报各项数据,严禁虚报、瞒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奖励,视违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负责任或造成测算和认定不实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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