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政策,将其作为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支持推进化工、造纸、有色、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积极实施退城进园、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贯彻落实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严禁开展高耗能、高排放和过多消耗国内紧缺资源的加工贸易。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生产限制类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要加快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企业集群由加工装配向自主研发、设计制造和营销服务延伸。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市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继续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推动小热电、小锅炉集中整治,实施“上大压小”,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工业园区和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鼓励燃煤电厂对周边企业和城区开展集中供热。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做好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省支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统筹资金申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示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及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县(市、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限电、停止供电等制约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按照安全、高效、清洁的原则,稳步发展利用传统能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从严控制燃煤火电新增规模,鼓励建设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优化电源结构。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新能源,鼓励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发展大型风电设备,建设规模化风电场,有序推进生物质直燃和生物质气化发电,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推广满足环保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应用技术产品。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2%。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实施节能科技提效工程。突出电力、有色、钢铁加工、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印染、机械、医药、食品等传统行业,开展燃煤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区域大型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换热技术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蓄冷蓄热、节约和替代石油、输配电系统、建筑节能等10类节能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改造,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5年实施100个节能项目。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全市累计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以上。
(二)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行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2年年底前,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到2015年,有条件的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540公里以上,城市和县城、工业园区和经济强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负荷率平均达到80%以上。推进城镇雨污分流配套管网建设,到2015年,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城区“雨污分流”管网覆盖率达到70%以上。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扩大市政再生水利用量,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