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员发动阶段(3月24日前)。市政府制定下发全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以及各法人机构按照这次风险排查的实施方案和要求,分别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具体排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排查目标、细化排查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层层进行动员发动,全面启动排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25日至4月12日)。各法人机构对照排查内容和标准,进行拉网式风险自查,全面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自查自纠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相应监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和督促各法人机构切实搞好自查自纠。
(三)重点抽查阶段(4月13日至5月12日)。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对法人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银行业100%,证券期货业100%,上市公司100%,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50%左右。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对各法人机构自查自纠和各县(市、区)抽查检查的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市政府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交叉检查。
(四)整改提高阶段(5月13日至6月20日)。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和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逐一限期整改,堵塞风险漏洞、消除风险隐患。与此同时,对排查发现的一些共性、根本性的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从源头和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五)总结验收阶段(6月21日至7月5日)。整个排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和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分别对本地区和本行业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于7月10日前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总结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这次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的协调、指导、调度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为此次排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风险排查过程中,市政府将组织专门力量成立督导组,深入各县(市、区)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排查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