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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二)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未予采纳的,要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要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听证。选择听证代表,要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不同利益代表比例相当的原则和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使选择的听证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要随机选择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的基本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要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通过舆情跟踪、社会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将方案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并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六)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要探索决策实施部门评估、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决策机关要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决策权限进行决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重点做好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自主创新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惠民生、促和谐,突出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城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强化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把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起草、审查、修改,尽快出台。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并按照规定时限交由本级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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