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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区)要统筹处理好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与乡镇综合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关系,在工作中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和督促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和责任制度建设等; 农业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协调落实乡镇(街道)和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明确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的工作目标、内容和任务,分解落实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和农技人员服务区域范围,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组织建立村级农技服务站点,支持和指导村级农业公共服务工作;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做好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会同农业部门建立对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的绩效评价与考核制度;财政部门要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做好公共服务人员工资、补贴待遇的落实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公共服务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等工作;同时,农业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建立相关制度和合理配备人员,加强对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管理。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积极借鉴和推广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建成机构完整、队伍精干、服务力强的新型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及时了解各县(市、区)建设进度,建立工作月报制度,各县(市、区)于每月20日前将统计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农业局科教科,同时报送电子版(联系人:刘天华,联系电话:2381939,E-mail:dzkjk2381939@163.com)。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本地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中涌现出的好的经验和模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树立基层农业公共服务工作新形象,开创农业农村工作新局面。

  附件:1. 全市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县(市、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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