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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完善体制机制。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公共服务作用的管理体制。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其人员的业务考核及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对村级技术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产业发展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等方式,选拔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由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三方考评,将农技人员的工作量、进村入户推广技术实绩和农民满意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并与个人收入、工作流动情况挂钩。

  (六)全额保障人员经费。

  各县(市、区)要保障县乡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切实提高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实现在岗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相衔接;切实改善基层农技推广工作条件,按种养规模和服务绩效安排推广工作经费,对公益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确保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有效履行公益性职能。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7日至4月14日)。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2012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国发〔2006〕30号文件、鲁政发〔2007〕9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加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形成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良好氛围。

  (二)摸底调查阶段(4月15日至4月29日)。各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摸清目前乡镇或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置、承担的职能、核定编制、人员配备、人员工资、工作经费、配套办公设备、服务手段、日常工作开展等情况,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基础性工作。

  (三)推进实施阶段(4月30日至9月30日)。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完成全市所有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切实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硬件设备、有相关制度、有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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