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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项目的立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程序经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七条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是编制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八条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当年的经济发展实际,编制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各自上级的主管部门备案。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在审核涉及未经立项批准测绘项目的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得批准预算支出。

  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组织进行基础测绘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影像资料;

  (三)市、区城镇及重点工矿区1:5000、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五)市级测绘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六)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测绘项目。

  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及重点工矿区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二)县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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