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德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测绘法》、《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局)作为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辖区内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测绘资质和监督测绘活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分发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相关活动;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及其它测绘基础设施;
(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经济社会信息化的发展。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测绘,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