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多渠道电力供应保障建设。全力做好余热余压、工业废弃物发电能力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鼓励太阳能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中的大规模应用,加快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高耗能高耗电企业要多措并举,不断拓宽电力保障渠道。
(五)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推进现有产业优化升级。鼓励、支持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能源利用率,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大高附加值、能耗相对较低的新产品研发,促进高耗能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实现节能降耗。
(六)强化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实施重点用能企业分级管理,市级重点负责年用能5千吨(含)标准煤以上用能企业管理,县(市、区)负责年用能2千吨(含)以上5千吨以下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管理。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要分批次、逐步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到2013年,全市万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要全面建立运行能源管理体系,到“十二五”末,全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要全面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深入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年用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都要配备能源管理师。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利用监测活动。严格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重大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设备推荐目录。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严格施工现场和工程质量监管,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加快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管理。推进交通运输节能,科学合理配置交通资源,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要强制报废。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和设备。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加快设施节能改造,限制过度包装。加强公共机构管理节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实施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
(八)逐步加大循环经济投入。加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支持实施科技研发、产品示范与推广和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积极落实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重点培育粉煤灰和次小薪材综合利用企业。
(九)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重点抓好钢铁、化工、建材、造纸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认定制度。将完成清洁生产任务情况作为各县(市、区)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考核指标。
(十)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大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重点节能项目建设,补贴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奖励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单位和个人。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各项节能优惠、支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