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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9.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在市金融区新建办公用房的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市金融区启动建设入驻的前20家金融机构享受此政策)。
  10.国际国内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德州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属地财政按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50万元。
  11.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担保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担保户数80%以上的担保公司,市、县政府按全年担保总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市、县各承担50%)。
  12.县(市、区)设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市财政按县(市、区)当年实际补偿额的20%给予补助。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
  13.改制为拟上市公司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可按我市企业改制的政策办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自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应依法及时为企业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14.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工商、国土、房产、税务、车辆等相关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只收取工本费;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此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有关费用。
  15.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前进行规范时补缴的税金,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按财政税收分享比例,作为政府扶持资金或项目补助全额奖励。
  16.拟上市公司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3年内,企业所缴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增长15%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以技改奖励方式用于企业技改投资。因企业自身原因中途有变化的,所享受的此项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收回。
  17.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德州纳税的,3年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
  18.对在境内证券市场的上市企业由市、县政府给予300万元奖励(市、县各承担50%)。奖励资金分三期拨付企业:证券监管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辅导后给予100万元,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请后给予100万元,上市成功后拨付100万元;在境外市场上市的企业,由市、县政府奖励150万元(市、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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