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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德政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金融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
  1.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我市,属地财政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存款支持。设立村镇银行,属地财政当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存款支持。
  2.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属地财政按每平方米300元一次性给予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前3年属地财政每年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
  3.对在本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前3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属地财政按50%奖励支持机构发展(此前成立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3年)。
  4.市外银行金融机构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自开业起5年内由属地财政以同等数额的资金奖励支持机构发展。
  5.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市财政按万分之二奖励;新增贷款同比增长超过40%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三奖励;对列入“德州市大企业培植计划”企业的新增贷款按万分之三奖励;核销不良贷款,市财政按万分之三奖励。以上奖励标准作为奖励基数,奖励资金与金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挂钩。奖金的50%奖银行主要负责人,50%奖银行领导班子成员。以上两项奖金由市财政通过市金融办直接支付本人。
  二、支持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
  6.支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的形式创建为企业上市融资服务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公司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市、县财政出资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参股比例原则不低于10%。
  7.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运营)资金超过1亿元的,自机构设立起,前5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属地财政全额奖励支持机构发展。
  8.对引进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属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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