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程序
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制定机关自市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制登记号5日内持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送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四、统一登记编号方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如“德州(DZ)、德城(DC)、乐陵(LL)"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为“C”,县(市、区)为“D”,乡镇为“T”。
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单位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单位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政府的代号为“001",政府办公室代号为“002”,政府部门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例如:德州市政府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DZCR-2012-0010001”;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DZCR-2012-0030001”。
市政府法制办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且每季度公布一次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满2年的,一律自动失效。如果制定部门认为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重新评估、修订后公布。
《规定》施行以前出台的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届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