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为贯彻落实“三统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程序
(一)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同时一并报送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将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会签单位意见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合法意见的,予以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提出修改相关内容意见的,部门应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经政府法制机构核对无误后进行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提出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不予登记、编制登记号。
二、市政府部门(含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程序
(一)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部门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提请签署。
(三)经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后5日内,径送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时,应当报送登记申请书1份、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2份、起草说明2份、制定依据1份和电子文本。
(四)市政府法制办对材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由报送单位按要求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五)市政府法制办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