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实施“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促进残疾人就业。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区服务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事各种便民服务、居家服务。按照“科学管理、规范运作、注重实效、扩大规模”的总体要求,培育发展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拓宽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行业管理,落实盲人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规范发展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服务业。扶持帮助240名听力言语残疾人就业。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针对性就业援助。加强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按照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统一服务准则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确保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建立残疾人就业和培训实名制统计制度,建设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残疾人就业状况和职业培训状况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的数据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
4.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集中就业机构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对贫困残疾人、失业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残疾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企业新录用残疾人员、残疾人大学生,开展大规模多形式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举办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加快建立残疾人优秀技能人才表彰和奖励机制。
(四)社会保障。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建立以社会救助为底线、社会保险为基础、特殊福利为补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1.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落实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应补尽补,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逐步建立按残疾等级实施分类救助的生活补贴制度。按规定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2.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要将残疾人“温馨安居工程”纳入其中同步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帮助 8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对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
3.积极帮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应为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积极探索重度残疾人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和标准的优惠措施。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确保他们按规定享受参保(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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